长安大学通勤车运行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4-09-30 点击数:

第一条 总则

通勤车是学校为教职工往返南北校区上下班和学校重大活动提供的专用交通工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通勤车的科学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教职工安全、准时、舒适通勤以及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服务范围

1.长安学在册教师通勤服务。

2.保障跨校区学生实验教学的通勤服务。

3.保障学校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通勤服务。

各部门、各协会组织的本单位活动,用车由组织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第三条 日常管理

1.南北校区通勤车由南校区管理办公室统一调派,经营、管理、运行分别由南校区管理办公室、西安西旅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2.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活动等,需专门发车的须提前两日与南校区管理办公室联系。

3.站点设置及运行线路。南校区站点设置:南校区北院、雁塔校区北门、小寨校区南门、明德门(杨家村口)、崇业路。北校区站点设置:交通馆、修远教学楼、鸿远教学楼、弘毅园(公路学院)、明远教学楼、北辰楼。

行车路线见“长安大学通勤车运行线路图”(南校区办网站)。

4.建立单车管理档案,按月统计每一部车辆的行驶公里、耗油耗材、事故违章、维修保养等情况,南校区办负责基本数据的统计和汇总。

5.完成任务回公司的车辆,须统一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地点,不得在其它地方随意停放,不得私自用车或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6.南校区管理办公室将常态化的对驾驶员就车辆维护、安全教育、准点运行、车容车貌和文明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不断提升教职工的乘车体验。

7.通勤车的运行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南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核算。

第四条 驾驶员管理

1.服从领导,听从调度,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2.严格遵照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按照规定规范着装,坚决杜绝故障车上路,做到病车不上路,病人(司机)不上车,严禁酒后开车、三超一越”和疲劳驾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3.通勤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发车时间、行驶线路、停靠站运行,为保证准时和安全,途中严禁在非停车站点停车上、下人,每辆车需配备有明显标志。

4.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严格按照要求安全、准点出车,文明行车。驾驶员应保持车内、外卫生,遵守交规,注意行车安全,文明待客,严格按照通勤车时刻表执行,保证教职工上、下班时间,在执行中如由于驾驶员的原因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由南校区办进行处罚,必要时调换驾驶员。

5.执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因公、因病、因事(婚、丧、产探亲等)需要请假的,提前申请;工作时间暂不出车时,必须在值班室或校内等候,并保持通信畅通,临时有事离开必须请假。

6.爱护养护车辆,在车辆使用及交接过程中认真做好三检( 行车前、行车中、行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 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整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7.加强对灭火器具等应急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五条 对乘车人员要求

1.刷卡(扫码)乘车,严禁无证人员乘车;

2.教职工优先乘车,在尚有运力的情况下学生方可在固定站点(北校区:交通馆前乘车点;南校区:本部北院乘车点、小寨校区南门、崇业路乘车点)于发车前最后乘车;

3.车辆未停稳妥,严禁上下车;

4.行车途中,乘车人员要全程系好安全带;建议全程佩戴口罩、减少交流;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下车时切勿遗忘;要保持好车内环境卫生;不得故意损坏通勤车的安全附件和公用设施;不得要求驾驶人员中途停车、上下车。

5.乘车人员必须服从驾驶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乘车、不服从管理的乘车者,一经查实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导致冲突的,将在候车亭电子屏予以曝光。

6.教职工如有问题和意见可向南校区管理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2335087),由南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与西安西旅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校内运行通勤车保养与维修

1.驾驶员必须经常对通勤车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对发现问题和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及时汇报南校区管理办公室,送维修车间进行维修

2.故障车辆驾驶员在诊断故障时必须在场,准确找出故障原因,协助车辆维修工作。

3.凡未经过车辆维修审批,擅自主张对车辆进行厂外维修的驾驶员,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情书严重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

1.所有驾驶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行车中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严禁超速驾驶车辆或其它违规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须在第一时间向南校区管理办公室报告事故经过,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进行处理。

3.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要以学校利益为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4.对于校内通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南校区办将以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肇事双方的最终协议为依据,根据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要求驾驶员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 处理程序与处罚标准

学校将对校内通勤车的下列行为给予警告和处罚:

1.未经允许擅自挪用通勤车的;

2.由于未能及时清洁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而影响了企业形象和车辆使用的;

3未能安全、及时、准确地完成出车任务,且不服从调派的;

4.由于违规操作、不当使用而造成车辆设备、工具受损或造成事故的;

5.在工作中因语言粗俗、态度蛮横、行为举止不文明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西旅公司运行的通勤车出现以上行为,南校区办将及时通报西旅公司。

第九条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南校区管理办公室。

3.本规定自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执行。



 南校区管理办公室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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